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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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和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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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民申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和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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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6 | 2018-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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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和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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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41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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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7-12-19 | 2018-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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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和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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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20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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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0-20 | 2019-11-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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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2072民初12082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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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20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和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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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72民初12082号广州市和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和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6)粤2072民初12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和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6102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30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30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9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1元,由被告广州市和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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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 |
2 |
(2016)粤2072民初12082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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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20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和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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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72民初12082号广州市和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和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6102元及支付违约金(货款403064元从2015年11月14日起每日按欠款额的0.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9月14日共122934元;货款23038元从2015年9月26日起每日按欠款额的0.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9月14日共8040元)以上合计共557076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广州市和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下午三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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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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