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富地税稽罚[2017]21号 | 杭州市富阳地方税务局 |
经对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2013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各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如下:(一)印花税1.1财产租赁合同未缴或少缴印花税1.1.1存在2015年4月1日与杭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2015年4月1日-2020年4月31日),合同金额244100.00元,上述行为涉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根据《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公告2016年第9号)第三条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项目第20项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对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44.10元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122.0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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