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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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路政罚〔2022〕50173 |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8日10时52分,浙G62962(6轴)行经G527(象义线)佛堂方向K277+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7.36吨。10月19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0月3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4月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4月6日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铁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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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 详情 |
2 | 金路政罚〔2021〕21545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5日6时24分,浙G62962/浙G335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6轴)行经(二环北路)婺城方向K1+1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9.83吨。4月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4月2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1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5日对时兴志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佰零玖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铁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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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 详情 |
3 | 温路政罚〔2021〕30539 |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6日23时27分,浙G78769/浙LA92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6轴)行经104线K1875+3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柳乐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0.4吨。2021年8月2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27日对程志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铁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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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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