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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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环瑞罚[2021]第000077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瑞罚[2021]68号瑞安市宏泰标准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92383558N地址:瑞安市莘塍街道星火村东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涂金华联系电话:***********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上午对瑞安市宏泰标准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废包装桶贮存于厂区内东侧墙边,该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你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设置专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当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2021年4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情况。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4.2021年4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情况的违法事实。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2021年6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1]6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收到后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1]68号)、送达回证为证。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我局认为,你公司废包装桶贮存于厂区内东侧墙边,该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你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设置专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已于2021年4月29日对你公司送达温环瑞责改〔2021〕4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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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详情 |
2 | 温税二稽罚〔2021〕306号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已抵扣的增值税,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0.55倍罚款,合计142247.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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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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