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三建水罚字〔2021〕16号 | 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92项的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佛山市三水广来木业工艺厂有限公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3254.06元(贰万叁仟贰佰伍拾肆圆零角陆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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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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