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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川医疗

    梅州金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梅州市梅江区火车站东侧义乌小商品批发中心A栋1610商业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梅市环罚字〔2021〕04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我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二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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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20 详情
    2 梅市环罚字〔2021〕01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8日上午,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委托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梅州金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1#焚烧炉废气排放口废气进行监测,2021年1月12日对该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Z2020/0091),显示1#焚烧炉废气排放口二噁英超标50倍。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9日向你公司发出了《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梅市环听告字〔2021〕01号),并于5月24日送达,明确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何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本次监测超标因子为A类污染物,超标倍数较高,但为首次发现超标,且及时自查整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三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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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6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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