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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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虞公(百)行罚决字[2020]02679号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百官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2日至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新一佳休闲娱乐城雇用流动人口胡某,而绍兴市上虞区百官新一佳休闲娱乐城未按时报送胡某的相关信息给公安机关,后于2020年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绍兴市上虞区百官新一佳休闲娱乐城三日内改正,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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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详情 |
2 | 绍虞公(百)行罚决字[2020]01113号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百官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5月26日晚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新一佳休闲娱乐城没有对前来上班的从业人员鲁某娟按规定进行刷卡,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上虞区百官新一佳休闲娱乐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立即执行本决定中的责令改正、警告的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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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详情 |
3 | 绍虞公(百)行罚决字[2019]51082号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百官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28日晚,绍兴市上虞区百官新一佳休闲娱乐城806包厢内,其场所从业人员谌超艳、谌登红、袁华以200元一次的价格为顾客楼钢鑫等提供营利性陪侍服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拟给予绍兴市上虞区百官新一佳休闲娱乐城责令停产停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2019年3月29日停产停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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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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