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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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公(湖)行罚决字[2020]02265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浙江恒业成有机硅有限公司门户网站(www.hengyecheng.com)于2009年10月份左右通过工信部备案正式上线运行,因该网站长期未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于2020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恒业成有机硅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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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详情 |
2 |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0〕0098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袍江工业区启圣路的浙江恒业成有机硅有限公司氢硅油仓库未按标准设置相应自动灭火系统,属于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恒业成有机硅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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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详情 |
3 |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0〕0099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袍江工业区启圣路的浙江恒业成有机硅有限公司柴油消防泵和消防主泵无法远程启泵,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恒业成有机硅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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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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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1800011595 | 浙江恒业成有机硅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 | 43018.0万元 | 无效 | 2019-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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