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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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北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42号 | 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并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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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详情 |
2 | 北公路罚[2019]03(41)11098号 |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2月05日,宁波环球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36019在X023江南公路0K+600M小港方向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6月09日05时48分车号为浙B36019的车辆行驶在X023江南公路0K+600M小港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5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2220千克,超限522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2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09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2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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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详情 |
3 | 北公路罚[2019]03(41)10901号 |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1月04日,宁波环球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6951在X023江南公路0K+600M宁波方向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7年09月12日14时04分车号为浙B96951的车辆行驶在X023江南公路0K+600M宁波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2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8160千克,超限216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1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90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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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详情 |
4 | 北公路罚[2019]03(41)10902号 |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1月04日,宁波环球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6951在X023江南公路0K+600M宁波方向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7年09月10日20时38分车号为浙B96951的车辆行驶在X023江南公路0K+600M宁波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9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4550千克,超限855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1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90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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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详情 |
5 | 北公路罚[2019]03(41)10903号 |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1月04日,宁波环球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6951在X023江南公路0K+600M宁波方向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7年09月10日12时55分车号为浙B96951的车辆行驶在X023江南公路0K+600M宁波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2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7890千克,超限189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1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90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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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详情 |
6 | 北公路罚[2019]03(41)10900号 |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1月04日,宁波环球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5631在X023江南公路0K+600M宁波方向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7年09月10日19时11分车号为浙B95631的车辆行驶在X023江南公路0K+600M宁波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4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9780千克,超限37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1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90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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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详情 |
7 | 北公路罚[2019]03(41)10432号 |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7月19日,宁波环球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7071在X023江南公路0K+600M小港方向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1月14日09时53分车号为浙B97071的车辆行驶在X023江南公路0K+600M小港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5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0590千克,超限459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43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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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详情 |
8 | 北公路罚[2019]03(41)10433号 |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97071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环球建材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9月11日12时40分车号为浙B97071的车辆行驶在X023江南公路0K+600M宁波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4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9780千克,超限37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43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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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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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25 | 宁波鑫拓建材有限公司 | 宁波上建环球建材有限公司 | 6902.249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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