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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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公(治)行罚决字[2020]00016号 | 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三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03日晚,许国梁、吴妹金等人在海茵汇洗浴中心包厢内以手淫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货。你作为杭州海茵汇酒店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发生在本单位内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你的行为构成对发生在本单位内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之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你的行为已构成放任卖淫、嫖娼活动,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处罚款十万元并限期整改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十万元并处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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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详情 |
2 | 杭高新(滨)市管罚处字〔2018〕211122号 |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6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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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详情 |
3 | 杭滨公(长)行罚决字[2017]10108号 | 滨江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2月16日14时30分许,长河派出所民警在对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1090号杭州海茵汇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时报送员工冯某的信息至公安机关,同时也未告知冯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海茵汇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各城区建设银行(余杭、萧山除外)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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