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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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穗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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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2035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穗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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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5-12 |
2 |
周勤、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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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1034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周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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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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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与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大石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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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18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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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9-25 | 2019-11-04 |
4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桐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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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201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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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05 | 201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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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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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执异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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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6 | 2019-03-28 |
6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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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24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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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2-26 | 2019-01-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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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324执1827号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22 | 详情 |
2 | (2020)浙0702执3662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6 | 详情 |
3 | (2020)浙0109执1591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7 | 详情 |
4 | (2020)苏0812执189号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3 | 详情 |
5 | (2020)浙0109执59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2 | 详情 |
6 | (2019)沪0114执7096号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0 | 详情 |
7 | (2019)浙0109执9238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6 | 详情 |
8 | (2019)浙0109执8475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5 | 详情 |
9 | (2019)皖0102执5294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2 | 详情 |
10 | (2019)浙0109执7149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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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602民初6042号原告邵观芳诉被告绍兴嘉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本及管辖权异议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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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604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邵观芳 当事人-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嘉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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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嘉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观芳诉被告绍兴嘉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6042号起诉状副本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28665元,并支付上述欠款自2018年1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66093.86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21日为33370.03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30万,并支付上述欠款自2015年1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64685.42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21日为46713.3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同时第三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此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赵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静、人民陪审员施立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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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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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破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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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破10号 | - |
当事人-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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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裁定受理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76080J,以下简称圣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担任圣大公司管理人。圣大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7月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萧绍东路125号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阮金戈,联系电话:18958155561】,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圣大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圣大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7月17日下午2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为网络与现场同步进行:网络方式通过“钉钉”APP进行,具体参会方法详见管理人寄送的文件;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第18法庭。各债权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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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3 |
(2016)浙0103民初851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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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85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盐城圣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安华 胡芬花 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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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8513号盐城圣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安华、胡芬花: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0000元、利息人民币188832.22元、罚息人民币13611.11元、复利人民币144.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3日,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2、被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39920元。以上两项金额共计人民币:30432507.53元;3、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圣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安华、胡芬花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坐落于盐城市市区青年中路26号圣华名都苑3-1幢103室、203室、204室房屋(权证号为盐房权证市区字0301084号、盐房权证市区字0301085号、盐房权证市区字0301086号)享有受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5月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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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5 |
4 |
(2012)杭萧商初字第38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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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38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叶夏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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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3880号叶夏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叶夏明返还借款250万元,支付利息110958.9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2月4日14时2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1法庭,依法由审判员孔海琪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素琴、屠吾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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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9 |
5 |
(2012)杭萧商初字第35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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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35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叶夏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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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3579号叶夏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叶夏明返还借款3518724.76元,支付利息335846.69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2月4日14时2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1法庭,依法由审判员孔海琪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素琴、屠吾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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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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