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镇市监处〔2019〕277号 |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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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 详情 |
2 | 甬镇市监处〔2019〕56号 |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餐具经消毒后,大肠菌群仍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而拒不改正,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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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详情 |
3 | 甬镇市监处〔2018〕140号 |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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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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