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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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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昌宝东路1号首层之二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旗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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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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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新容新厨具厂、余连珊、关兆全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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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蓝与鸿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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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王涛、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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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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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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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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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莫德万、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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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
    莫德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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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新容新厨具厂、余连珊、关兆全等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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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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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旗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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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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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104执26700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30 详情
    2 (2020)粤0104执2971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1-21 详情
    3 2015年朝执字第1163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5-07-06 详情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6民初22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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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初22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梁丽萍 被告- 佛山市蓝与鸿投资有限公司 黄煊华 关兆全 余连珊 梁耀华 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新容新厨具厂 佛山市顺德区华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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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初222号佛山市蓝与鸿投资有限公司、关兆全、余连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新容新厨具厂、佛山市顺德区华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原告梁丽萍与被告佛山市蓝与鸿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黄煊华、关兆全、余连珊、梁耀华、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新容新厨具厂、佛山市顺德区华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6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中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2020)粤0606执10255号案中对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翠竹南路十三街一巷1号房产的变价款在清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大良支行的债权后剩余款项的50%的执行。二、驳回原告梁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梁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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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1
    2

    (2020)粤06民初22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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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初22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梁丽萍 被告- 佛山市蓝与鸿投资有限公司 关兆全 余连珊 梁耀华 黄煊华 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新容新厨具厂 佛山市顺德区华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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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初222号佛山市蓝与鸿投资有限公司、关兆全、余连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新容新厨具厂、佛山市顺德区华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梁丽萍与被告佛山市蓝与鸿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关兆全、余连珊、梁耀华、黄煊华、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新容新厨具厂、佛山市顺德区华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案件信息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法律文书、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材料。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梁丽萍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翠竹南路十三街一巷1号房产的共有权人,对该房产享有50%份额。2.判令法院在对上述房产进行整体处分变现后,将变现所得款项偿还原告和第三人共同银行抵押债权后的50%保留并提取退还给原告。(总标的额暂为60万元,实际价值以执行案件房产评估拍卖价为准)。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本案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李慧、李蔚婕、尹小娜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慧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刘敏君担任,书记员林晓波担任。四、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诉讼义务。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风、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监督部门反映。五、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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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1
    3

    (2020)粤06执异1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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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执异171号 -

    原告- 佛山市蓝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华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佛山市蓝与鸿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新容新厨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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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执异171号关兆全、余连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新容新厨具厂、佛山市顺德区华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蓝与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关兆全、余连珊、梁耀华、黄煊华、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新容新厨具厂、佛山市顺德区华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案外人梁丽萍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黄煊华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翠竹南路十三街一巷1号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2020)粤06执异171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梁丽萍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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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0
    4

    (2019)粤0606破申2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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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破申28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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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关兆全、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厂:关于莫德万申请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破申28号案申请事项:申请宣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破产清偿债务。本案由审判长王福增、审判员李洁锋、审判员王晓娜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8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7审判庭召开破产清算听证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如对申请有异议的,请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核对如下情况:1、你单位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2、莫德万对你公司享有债权的真实性;3、债权人莫德万的债权在你公司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4、你公司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逾期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对是否受理作出裁决。请于听证会召开时带齐证据原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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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5

    (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6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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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6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黄剑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全勤工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旗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 关兆全 余连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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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全勤工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旗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关兆全、余连珊:本院受理原告黄剑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全勤工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旗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关兆全、余连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剑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从2012年11月9日起计至清还本案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全勤工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旗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关兆全、余连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在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黄剑有权以被告关兆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里社区居民委员会青龙直街18号(粤房地证字第C1000872号)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78014.4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全勤工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旗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关兆全、余连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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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11
    6

    (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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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5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梁耀光 被告- 关兆全 余连珊 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旗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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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兆全、余连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旗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耀光与被告关兆全、余连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旗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五日,举证期限为三十日。本案定于2014年4月15日下午2:30,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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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1-02
    7

    (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6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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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6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黄剑 被告- 关兆全 于连珊 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全勤工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旗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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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兆全、于连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全勤工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旗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剑诉被告关兆全、于连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全勤工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旗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诉讼须知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五日,举证期限为三十日。本案定于2014年2月18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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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30
    8

    (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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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51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旗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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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兆全、余连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旗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耀光诉被告关兆全、余连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旗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判决:一、被告关兆全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耀光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从2013年1月21日起计至欠款清还之日止,依欠款额90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余连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旗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关兆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6888元,由被告关兆全、余连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旗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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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4-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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