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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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0011908110023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7月23日10时05分,我局留下中队周天舒、吴志鸣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顺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留下街道天目山路417号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后发现,当事人在其院子里设置了一只红色垃圾桶,未贴分类标识,在其办公区域设置两只垃圾桶,颜色与标识不符。按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队员指正后,当事人于2019年8月2日10时前已经完成整改。2019年7月3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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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1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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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浙江顺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195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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