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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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监处字〔2021〕21号 | 城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2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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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详情 |
2 | 城市监处字〔2021〕8号 | 城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8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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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详情 |
3 | 城市监处字〔2019〕36 号 | 城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0.500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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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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