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8〕31805208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发布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禁止用语的广告的行为处: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行为处: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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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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