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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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与许国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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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4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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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3-30 |
2 |
张瑜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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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1执异33号 | 民事 |
异议人-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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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5-04 |
3 |
周先轮与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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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1民初687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周先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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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4-02 |
4 |
陈浩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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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1执恢749号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申请人-陈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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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0-19 |
5 |
许国朋与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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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479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许国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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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1-03-24 |
6 |
张云萍与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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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民初2322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张云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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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20-02-18 |
7 |
周静洋与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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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民初2322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周静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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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19-11-21 |
8 |
王伟与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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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民初1988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王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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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20-02-10 |
9 |
康园与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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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民初2001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康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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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20-02-10 |
10 |
刘培培与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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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民初1972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刘培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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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20-02-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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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先轮 被告- 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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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G42 | 2020-07-19 |
2 | -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牛双运 朱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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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G48 | 2018-08-05 |
3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美慧 被告- 唐顺 牛双运 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支公司 朱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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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G48 | 2018-08-05 |
4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唐顺 被告- 牛双运 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支公司 朱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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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G48 | 2018-08-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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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626执187号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7 | 详情 |
2 | (2019)冀0626执318号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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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冀0626民初153号陈美慧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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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26民初15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 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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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建: 本院受理原告陈美慧与被告唐顺、牛双运、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祖银亭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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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2 |
(2018)冀0626民初153号陈美慧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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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26民初15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美慧 被告- 唐顺 牛双运 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 朱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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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本院受理原告陈美慧与被告唐顺、牛双运、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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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3 |
(2018)冀0626民初858号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诉牛双运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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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26民初85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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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双运、朱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626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朱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共计76758.5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4元,由原告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4元,由被告朱建负担183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祖银亭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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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4 |
(2018)冀0626民初153号陈美慧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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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26民初15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 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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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建: 本院受理原告陈美慧与被告唐顺、牛双运、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626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牛双运、被告朱建、被告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陈美慧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29044.25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牛双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牛瑞雪代为赔偿;二、被告唐顺、被告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原告陈美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陈美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10元,由原告陈美慧负担888元,由被告牛双运、朱建、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2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祖银亭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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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5 |
(2017)冀0626民初1695号唐顺诉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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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6民初169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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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顺与被告牛双运、朱建、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626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0276.50元;二、被告牛双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施救费、车辆损失、货物损失、停运损失、鉴定费及公估费、抽血化验费共计54390.14元,由被告牛双运的法定代理人牛瑞雪代为赔偿。三、被告朱建、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牛双运应予赔偿的54390.1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34元,由原告唐顺负担32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1107元,由被告牛双运负担119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蔡伟华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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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6 |
(2017)冀0626民初1695号唐顺诉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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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6民初169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唐顺 被告- 牛双运 朱建 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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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唐顺与被告牛双运、朱建、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626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0276.50元;二、被告牛双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施救费、车辆损失、货物损失、停运损失、鉴定费及公估费、抽血化验费共计54390.14元,由被告牛双运的法定代理人牛瑞雪代为赔偿。三、被告朱建、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牛双运应予赔偿的54390.1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34元,由原告唐顺负担32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1107元,由被告牛双运负担119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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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7 |
(2018)冀0626民初858号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诉牛双运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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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26民初85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牛双运 朱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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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双运、朱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626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朱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共计76758.5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4元,由原告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4元,由被告朱建负担183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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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8 |
(2018)冀0626民初153号陈美慧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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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26民初15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美慧 被告- 唐顺 牛双运 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 朱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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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本院受理原告陈美慧与被告唐顺、牛双运、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626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牛双运、被告朱建、被告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陈美慧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29044.25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牛双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牛瑞雪代为赔偿;二、被告唐顺、被告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原告陈美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陈美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10元,由原告陈美慧负担888元,由被告牛双运、朱建、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2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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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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