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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喜地山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金港国际裙楼幢-2-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0
    • 法院公告 27
    • 失信被执行人 11
    • 送达公告 13

    法律诉讼1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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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执恢112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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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2 2021-05-21
    2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等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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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执恢111号之七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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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1 2021-05-21
    3

    黎伦李云兰等与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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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民终9826号 业主共有权纠纷

    上诉人-田桂梅
    李云兰
    黎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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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1 2021-05-13
    4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嘉华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宁郭颖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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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执异65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人-重庆嘉华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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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2-04 2021-05-14
    5

    雷小平罗婧语与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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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2929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罗婧语
    雷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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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2-24
    6

    重庆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总工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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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2民初298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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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12-03 2020-12-09
    7

    重庆市渝北区总工会与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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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2民初3173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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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0-12-24
    8

    重庆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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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2民初298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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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11-19 2020-11-25
    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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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执恢11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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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0-12-03
    1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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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执恢11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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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0-12-03

    法院公告27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渝北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2564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易行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张光辉 安宁 张豫喜 韩德伶 安显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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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87 2020-08-02
    2 (2019)渝01民初15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 张豫喜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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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08 2020-06-25
    3 (2018)渝0112民初95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易行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张光辉 安宁 张豫喜 韩德伶 安显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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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20 2020-04-16
    4 (2019)渝05民初13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张豫喜及韩德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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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G72 2020-04-07
    5 (2019)渝01民初15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渝江压铸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 张豫喜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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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110 2020-03-31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张豫喜 韩德伶 严俐 安华进 张景艳 杨贵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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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34 2020-02-06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张豫喜 韩德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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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67 2019-12-31
    8 (2017)渝01民初106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易行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张玉华 韩德伶 张豫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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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47 2019-12-15
    9 (2018)渝01民初36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张豫喜 韩德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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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60 2019-12-05
    10 (2018)渝01民初3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张豫喜 韩德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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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60 2019-12-05

    失信被执行人1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渝0112执426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09 详情
    2 (2020)渝05执848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6-18 详情
    3 (2020)渝01执1028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6-02 详情
    4 (2020)渝01执1020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5-28 详情
    5 (2020)渝0112执5873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5-27 详情
    6 (2020)渝01执恢114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4-21 详情
    7 (2020)渝01执恢113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4-21 详情
    8 (2018)渝01执恢310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8-10-24 详情
    9 (2018)渝0104执1557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9-03 详情
    10 (2018)渝01执891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8-07-03 详情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与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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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执53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当事人-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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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执5342号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本院在执行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传统评估方式对韩德伶名下的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88号负2-524(车位)、负2-525(车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本院经摇珠选定重庆恒申达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传统评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房产的评估结果,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即视为你们收到。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联系本院查询。公示如下: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88号负2-524(车位)评估价为:122100元;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88号负2-525(车位)评估价为:122100元。2021年5月24日联系人:李启军刘晓红联系电话:020-83210612、83211087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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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4
    2

    (2019)渝05民初13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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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5民初13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张豫喜 韩德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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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5民初1321号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本院受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副本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0月14日上午09:30点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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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2
    3

    (2018)渝民终4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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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民终4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欧润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张豫喜 韩德伶 当事人- 重庆欧润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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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民终431号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本院受理上诉人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欧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民终4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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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7
    4

    (2017)渝民初1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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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民初1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欧润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张豫喜 韩德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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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民初161号张豫喜、韩德伶: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欧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第三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08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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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08
    5

    (2017)渝0104民初52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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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4民初52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被告- 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安显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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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4民初5237号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安显文: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诉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安显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4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40831.74元、截止至2017年8月10日的罚息1623125元、截止至2017年8月10日的复利65522.2元;二、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欠付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5%再上浮50%计算)以及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利息清偿之日止的复利(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25%再上浮50%计算);三、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律师费16万元;四、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安显文对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的上述1-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对登记在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房屋:1、位于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金航路1号金港国际12/13幢裙楼幢1-7(201房地证2013字第037084号);2、位于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金航路1号金港国际10/11幢裙楼幢1-22(201房地证2013字第037085号);3、位于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金航路1号金港国际10/11幢裙楼幢2-37(201房地证2013字第037086号);4、位于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金航路1号金港国际7幢-2-2(201房地证2013字第035227号);5、位于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金航路1号金港国际7幢-2-10(201房地证2013字第035226号);6、位于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金航路1号金港国际7幢-2-11(201房地证2013字第035224号);7、位于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金航路20号金港国际17幢2-7(201房地证2013字第037087号);8、位于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金航路20号金港国际17幢2-6(201房地证2013字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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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05
    6

    (2017)渝05民初14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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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5民初14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欧润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大酒店公司 张豫喜 韩德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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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5民初1434号张豫喜、韩德伶、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欧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公司、张豫喜、韩德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填写上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21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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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1
    7

    (2018)渝0112民初9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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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95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易行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张光辉 安宁 张豫喜 韩德伶 安显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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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956号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张光辉、安宁、张豫喜、韩德伶、安显文: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易行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张光辉、安宁、张豫喜、韩德伶、安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截止2017年6月27日的债权利息1420411.08元;2、请求判令被告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从2017年6月28日开始,以1420411.0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罚息直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1月23日为104400.87元;3、请求判令对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用以抵押担保此债权的位于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131号金港国际23幢-1-1(房地产权证编号:201房地证2013字第035660号)房屋的租金收入,优先清偿原告的债权;4、请求判令对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用以质押担保此债权的其持有的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131号金港国际23幢-1-1(房地产权证编号:201房地证2013字第035660号)房屋的租金收入,优先清偿原告的债权;5、请求判令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张光辉、安宁、张豫喜、韩德伶、安显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3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8)渝0112民初956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刘磊联系电话:6718893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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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8
    8

    (2016)渝05民初8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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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5民初8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张豫喜 韩德伶 李建华 张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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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6)渝05民初865号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李建华、张玉华: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李建华、张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5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9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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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9
    9

    (2017)渝05民初14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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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5民初14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欧润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大酒店公司 张豫喜 韩德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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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5民初1434号张豫喜、韩德玲: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欧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公司、张豫喜、韩德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05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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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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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民初1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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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民初16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欧润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张豫喜 韩德伶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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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民初161号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欧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6日14:30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31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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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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