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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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江苏立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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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081民初19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立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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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18 |
2 |
高红星、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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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47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高红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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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9-19 |
3 |
浙江雨达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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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2民初9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雨达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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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3-12 |
4 |
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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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2民初5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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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11 |
5 |
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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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2财保40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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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3-11 |
6 |
扬州市广陵区德权水暖批发部与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张其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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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02民初49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扬州市广陵区德权水暖批发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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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1-28 |
7 |
3615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日月钢模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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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02民初3615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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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30 |
8 |
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其龙、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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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22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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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14 |
9 |
李三九、顾克军、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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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609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李三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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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1-03-26 |
10 |
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与仪征市四方建材厂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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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02民初49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仪征市四方建材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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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1-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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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02民初8386号顾克军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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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838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来根 被告- 顾克军 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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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8386号顾克军:我院受理原告王来根诉被告顾克军、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来根起诉: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5万元;2、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欠付款项的20.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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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2 |
(2020)皖0202民初6099号顾克军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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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609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三九 被告- 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 顾克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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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6099号顾克军:原告李三九诉被告顾克军、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三九工资款114000元、利息6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以11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三九对被告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2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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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3 |
(2020)皖0202民初6099号顾克军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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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609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三九 被告- 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 顾克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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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6099号顾克军:我院受理原告李三九诉被告顾克军、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顾克军起诉: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4万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1日起,以欠付款项的11.4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3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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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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