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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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萧综执罚字〔2019〕第0908011908090033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搭建的配套临时施工用房,自2019年3月投入使用,因为工棚内设施简陋,洗水槽未安装排水管道,当事人将工棚内使用过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向工棚外。2019年07月23日15时18分,执法队员检查时发现该情况。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行为系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25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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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详情 |
2 | 甬公新(治)行罚决字[2019]50274号 | 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治安巡控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7月1日10时许,前湾派出所民警在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陈某某未办理居住登记,该公司未将2019年7月1日前聘用的52名流动人员信息上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五千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杭州湾新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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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详情 |
3 | 萧人社监罚字[2019]0004号 | 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之规定,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询问通知书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2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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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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