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攀东 )应急罚字〔2020〕13号 | 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 |
存在下列行为: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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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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