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博人社监字〔2021〕第022号 | 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共给予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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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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