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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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佛山市海帝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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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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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佛山市海帝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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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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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叶德财、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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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叶德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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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东耀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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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耀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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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叶德财、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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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叶德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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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佛山市高晟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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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高晟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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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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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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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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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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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庆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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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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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叶德财与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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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叶德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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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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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8执419号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13 | 详情 |
2 | (2020)粤0605执2962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06 | 详情 |
3 | (2019)粤0604执17369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27 | 详情 |
4 | (2019)粤0104执21921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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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珠海市巨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于庆九、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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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民初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巨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 于庆九 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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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巨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于庆九、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赣03民初69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杨发良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电话:0799-6782501邮编:337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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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2 |
2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东支行诉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于庆九、于芳、张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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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民初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东支行 被告- 于庆九 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 张科 于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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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于庆九、于芳、张科:本院受理的(2019)赣03民初53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9年10月29日9:30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小审判庭开庭,你方应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并于2019年10月29日之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3民初53号传票及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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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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