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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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铁综执机罚〔2020〕00009号 | 北海市铁山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在铁山港区七号路交北铁一级公路西南角的北海宝泓石英砂科技有限公司租用地内非法采挖泥土。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询问笔录》1份3页及现场勘验照片4张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铁综执机告〔2020〕00009号),你单位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且已于2020年6月11日签署了《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申明》,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采挖泥土;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00);3.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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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详情 |
2 | 北综执机四罚[2019]22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富屋村委沙壅塘村4号的石英砂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2-5第1档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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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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