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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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稽罚[2020]33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未将员工福利并计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201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17140.49元、2017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6432.77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违法违章种类_税款征收类_2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之基准处罚决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3573.26元处以50%罚款11786.6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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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详情 |
2 | 温龙市监处字〔2016〕259号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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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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