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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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等与卢云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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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02民初8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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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22 |
2 |
容小何、彭晓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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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23执27号之三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彭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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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27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与秦顺息、全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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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23民初5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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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7-22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与周美玲、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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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23民初5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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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7-22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与苏长东、卓丽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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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23民初5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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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7-22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与韦华军、韦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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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23民初5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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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7-22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与蒋林斌、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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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23民初4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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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5-27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金恒、王青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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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02民初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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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22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卿铁园、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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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02民初24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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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5-19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黎挺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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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23执134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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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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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 被告- 黄胤洋 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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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G38G39中缝 | 2020-02-27 |
2 | (2019)桂0302民初8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被告- 邱小燕 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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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G38 | 2019-12-08 |
3 | (2019)桂0323民初2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莫文耕 被告- 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小菊 刘向军 陈哲 第三人- 李旭 秦翠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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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G29 | 2019-10-29 |
4 | (2019)桂0302民初12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被告- 谢蕊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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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G18 | 2019-10-10 |
5 | (2019)桂0302民初12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被告- 刘耀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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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G19 | 2019-09-29 |
6 | (2019)桂0302民初8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被告- 邱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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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G38 | 2019-09-05 |
7 | (2018)桂仲案字第14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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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西非法院单位 | G12 | 2018-05-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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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桂0323执1070号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1 | 详情 |
2 | (2021)桂0323执1069号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1 | 详情 |
3 | (2021)桂0323执27号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5 | 详情 |
4 | (2020)桂0323执1059号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9 | 详情 |
5 | (2020)桂0323执635号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9 | 详情 |
6 | (2020)桂0323执633号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8 | 详情 |
7 | (2020)桂0323执577号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8 | 详情 |
8 | (2020)桂0323执572号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7 | 详情 |
9 | (2020)桂0323执571号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7 | 详情 |
10 | (2020)桂0323执570号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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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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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02民初11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被告- 邓永荣 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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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邓永荣、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桂0302民初1108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302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邓永荣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630112-2012-20160679798);二、被告邓永荣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剩余借款本金280982.74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截至2020年10月23日止利息为26899.27元、罚息为3069.99元,此后利息和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邓永荣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4133元;四、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妥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八里街桂林日报社小区10幢1单元4层2号房房屋权属证书并将他项权利证书交原告收执之前对被告邓永荣的上述还款义务在1100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永荣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永荣、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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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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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02民初11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被告- 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耀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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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刘耀清、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桂0302民初110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302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刘耀清于2016年10月14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630112-2012-20160673196);二、被告刘耀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剩余借款本金332656.09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截至2020年4月20日止利息为25497.84元、罚息为2042.01元,此后利息和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耀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6709元;四、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妥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八里街桂林日报社小区7幢1单元19层3号房房屋权属证书并将他项权利证书交原告收执之前对被告刘耀清的上述还款义务在1100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耀清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9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耀清、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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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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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02民初11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被告- 黄黎明 邓娟 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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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黄黎明、邓娟、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桂0302民初1105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30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黄黎明于2016年10月1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630112-2012-20160671961);二、被告黄黎明、邓娟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剩余借款本金293873.1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截至2020年10月23日止利息为30761.88元、罚息为3844.09元,此后利息和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黄黎明、邓娟共同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4882元;四、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妥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八里街桂林日报社小区6幢1单元9层3号房房屋权属证书并将他项权利证书交原告收执之前对被告黄黎明的上述还款义务在1100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黎明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3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黎明、邓娟、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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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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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02民初24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当事人- 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卿铁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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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卿铁园、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桂0302民初2482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回避权利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之次日上午9时(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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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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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02民初11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被告- 黄黎明 邓娟 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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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黄黎明、邓娟、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桂0302民初1105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黄黎明2016年10月1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黎明、邓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3873.10元、利息23522.82元,罚息2201.52元(截至2020年4月20日止,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5%计算利息,同时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黎明、邓娟偿付原告为追索贷款本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14882元及其他相关费用。4、请求依法判令由原告对抵押物位于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八里街桂林日报社小区”6幢1单元9层3号房经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请求金额总计:334479.4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之次日下午17时00分(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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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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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02民初11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被告- 邓永荣 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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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邓永荣、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桂0302民初1108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邓永荣2016年10月24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邓永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301.99元,罚息1680.12元(截至2020年4月20日止,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邓永荣偿付原告为追索贷款本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14133元及其他相关费用。4、请求依法判令由原告对抵押物位于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八里街桂林日报社小区”10幢1单元4层2号房经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请求金额总计:317097.8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之次日下午17时30分(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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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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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02民初11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被告- 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耀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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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刘耀清、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桂0302民初1109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刘耀清2016年10月14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耀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497.84元,罚息2042.01元(截至2020年4月20日止,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耀清偿付原告为追索贷款本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16709元及其他相关费用。4、请求依法判令由原告对抵押物位于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八里街桂林日报社小区”7幢1单元19层3号房经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请求金额总计:376904.9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之次日下午18时00分(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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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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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02民初11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被告- 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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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金恒、王青燕、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桂0302民初1103号],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金恒2016年10月1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金恒、王青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3278.98元、利息23661.96元,罚息2451.39元(至2020年4月20日止,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金恒、王青燕偿付原告为追索贷款本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15772元及其他相关费用。4、请求依法判令由原告对抵押物位于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八里街桂林日报社小区”7幢1单元3号房经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以上请求金额总计:355164.3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之次日下午16时30分(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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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9 |
(2018)粤0304民初3065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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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0651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乐有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bold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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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0651号之一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乐有房产交易有限公司诉你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4民初306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支付推介服务费92716元和违约金9271.6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一九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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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10 |
(2018)粤0304民初3065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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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0651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乐有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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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0651号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乐有房产交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14时30分,请提前三十分钟到本院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询问具体庭审地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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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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