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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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新区管市监处罚〔2021〕94号 |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0.00元;处罚结果分类: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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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详情 |
2 | 宁城法六〔2021〕080122号 | 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2609208XA地址: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草芳路2021年7月25日8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孙宁、张栋在垃圾分类日常检查中发现,六合区龙池街道环湖西路1号金陵学府小区内未建立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涉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拍照取证。经查明,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接了金陵学府小区物业管理项目,是该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你单位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城法六〔2021〕118456号),责令你单位于7月27日10时10分前建立日常管理制度。7月27日10时10分,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1年7月25日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2.2021年7月27日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3.2021年7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2021年7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5.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轻微,自由裁量适用从轻处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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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详情 |
3 | 宁城法六〔2021〕080105号 | 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2609208XA地址: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草芳路2021年7月4日8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张栋、孙宁等日常巡查中发现,六合区龙池街道观龙路10号雨荷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涉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拍照取证。经查明,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接了雨荷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你单位未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城法六〔2021〕118461号),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7月5日8时10分前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2021年7月5日8时10分,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7月5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1年7月4日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2.2021年7月5日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3.2021年7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2021年7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5.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1年7月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轻微,自由裁量适用从轻处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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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详情 |
4 | 宁城法六〔2020〕270045号 |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2609208XA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龙池湖北侧龙湖半岛社区中心B楼2020年9月11日9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王濬川、丁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六合区雄州街道王桥路19号花语馨苑小区物业管理红线范围内存在保洁地面有生活垃圾,涉嫌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经查明,该小区物业公司是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9年11月15日与雄州街道办事处签订了“门前三包”责任书。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拍照取证,你单位保洁地面生活垃圾面积约为8平方米,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告知你单位要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区的管理规定,当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城法六〔2020〕029356号),责令你单位于当日10时50分前将保洁地面的生活垃圾清理干净。当日10时57分,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0年9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9月11日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3.2020年9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书、物业管理红线范围图纸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0年9月1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严重,自由裁量适用从重处罚,本机关现责令你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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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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