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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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资源规划局普陀分局[2021]第2000012号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
舟山市普陀港福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2月开至2021年4月期间在东港街道应家湾建造绿化设施,共非法占用土地3511.95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511.95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3281.94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构)筑物及硬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230.01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硬化地坪及相关设施。4.违法占地行为并处罚款伍万零壹佰肆拾玖元贰角。(¥5014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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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详情 |
2 | 舟自然资规(普)罚字〔2019〕第22号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舟自然资规(普)罚字〔2019〕第22号当事人:舟山普陀港福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波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18号康腾大厦7楼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8年年底开始在东港街道大岭下村建设道路,占用大岭下村土地面积6420平方米。经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块地类为耕地5877平方米,河流水面543平方米。根据《普陀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2013年调整完善版)》的规划用途要求,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询问笔录》二、《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及附件三、《普陀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2013年调整完善版)》在2019年6月6日本局已就被处罚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应有的权利作出了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420平方米。二、拆除非法占用的道路面积6420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三、对违法占地行为并处罚款壹拾叁万肆仟捌佰贰拾元整(¥13482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期3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420平方米土地;拆除非法占用的道路面积6420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限期1个月内将罚款134820元缴纳于指定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营业部(户名: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6020129230020337)。履行期限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电话:0580-3069928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6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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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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