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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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应急罚〔2019〕120号 |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7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及责令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事实及我所行政执法人员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所采取的措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作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当事人主体适格; 3、询问笔录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本机关于2019年07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宁波海曙美年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结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结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合并处罚,拟对宁波海曙美年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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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详情 |
2 | 甬海卫医罚〔2017〕16号 | 区卫生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海卫医罚〔2017〕16号案件名称:宁波海曙美年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宁波海曙美年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克坚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31日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从事CT和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违法所得为18800元。处罚的种类: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2、吊销宁波海曙美年综合门诊部X线诊断专业的执业许可。处罚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天之海网点缴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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