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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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运政罚〔2022〕50103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2日9时35分,永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嘉县坦三线路段对浙C7575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李成康,车辆所有人是温州市乔创汽车驾驶培训学校。4月7日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叶侠琳、张建乐承办此案。2022年4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李成康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乔创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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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详情 |
2 | 温运政罚〔2021〕50402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6日9时40分,永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嘉县S223仙清线黄田路段对浙C2330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唐胡楚,车辆所有人是温州市乔创汽车驾驶培训学校。7月30日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叶侠琳、张建乐承办此案。2021年7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唐胡楚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乔创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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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详情 |
3 | 温运罚决字[2019]第3303004119100787号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案件来源:综合监管平台温州市乔创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案,于2019年01月15日立案,根据监管工单和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现已调查完毕。查明:2019年01月15日,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综合监管平台在对温州市乔创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进行驾培检查时,发现浙C0580学、浙C0598学、浙C7568学、浙C7569学、浙C0582学等5辆教练车,在2019年1月12日期间对学员进行科目二、三驾培时,有存在教练员脱岗现象。2019年01月15日被我运管机构综合监管平台发现,后经我局通知,主动配合调查。行政相对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清楚,并有下列所附证据材料佐证。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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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详情 |
4 | 温运罚决字[2019]第3303004119100789号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案件来源:综合监管平台温州市乔创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案,于2019年06月10日立案,根据监管工单和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现已调查完毕。查明:2019年06月10日,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综合监管平台在对温州市乔创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进行驾培检查时,发现浙C7585学、浙C7575学、浙C0582学等3辆教练车,分别于2019年6月8日对学员进行科目二、三驾培时,有存在教练员脱岗现象。2019年06月10日被我运管机构综合监管平台发现,后经我局通知,主动配合调查。行政相对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清楚,并有下列所附证据材料佐证。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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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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