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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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玉红环罚字【2021】第29号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
(一)责令改正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向你(单位)下发了《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红环责改字[2021]25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1、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10000.00元正(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I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00元正(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3、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00元正(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00元正(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1000.00元正(大写: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以上五项共计罚款:¥461000.00元正(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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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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