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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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公海(龙)行罚决字[2020]01931号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龙观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22日下午,宁波市海曙公安分局龙观派出所民警在对浙江省永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生产厂区门卫进行“重点目标单位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门卫室内必须配备的约束绳和防爆毯缺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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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详情 |
2 | 甬公海(龙)行罚决字[2019]52496号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龙观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办理一起兰溪市物发民爆器材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职员违反规定将炸药丢失案件(该案已另案处理)时,将所丢失炸药找回,该所丢失炸药为委托单位浙江永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所有,后经清点计量,发现该找回的炸药共计43.855千克,而与此相关的该公司记录台帐为29.5千克,存在帐物不符的情况,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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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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