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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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鲁地二 简罚 〔2017〕 87 号 | 鲁甸县地方税务局二分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2016年8月整体资产转让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截至2017年12月3日未进行纳税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7项违法行为的第2档裁量标准的规定:“2.责令限改期届满仍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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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 详情 |
2 | 鲁地二 简罚 〔2017〕 86 号 | 鲁甸县地方税务局二分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2016年4月份成立时,股东投入建筑物、引水渠等不动产,应进行契税的纳税申报。截至2017年12月3日,你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7项违法行为的第2档裁量标准的规定:“2.责令限改期届满仍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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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 详情 |
3 | 鲁地二 简罚 〔2017〕 85 号 | 鲁甸县地方税务局二分局 |
违法事实: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有47条未申报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7项违法行为的第2档裁量标准的规定:“2.责令限改期届满仍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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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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