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工商处字〔2016〕第9号 | 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在商品中以假充真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出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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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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