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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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雨嘉与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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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1755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胡雨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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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08 |
2 |
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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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执542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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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04 |
3 |
肖琴与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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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5执16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肖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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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10-08 |
4 |
北京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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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4090号之一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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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05 |
5 |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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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4089号之一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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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05 |
6 |
上海绿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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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5执14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绿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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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7-23 |
7 |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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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973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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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11 |
8 |
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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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4356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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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06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上海湾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秃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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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141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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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9-06 |
10 |
张蕾与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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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民初274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张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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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9-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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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01执2964号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5 | 详情 |
2 | (2021)沪0101执2645号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2 | 详情 |
3 | (2021)沪0105执1653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6 | 详情 |
4 | (2021)沪0105执1493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1 | 详情 |
5 | (2021)粤0309执973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0 | 详情 |
6 | (2021)苏0591执205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7 | (2020)沪0112执7385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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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1359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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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359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秉钧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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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3598号之一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秉钧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9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135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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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2 |
(2021)粤0304执异598、59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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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6577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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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598、599号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两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答辩及举证通知书和证据。申请人申请事项如下:追加被申请人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1)粤0304执11100号案的被执行人。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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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3 |
(2021)粤0304民初722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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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22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浩壹都物业服务中心 被告-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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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220号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浩壹都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479026.7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电费、水费、污水费、垃圾费共计577097.82元;3、依法判令被告一按照拖欠费用总额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拖欠天数累计计算,直至付清为止(截至2020年4月30日,为917380.91元);4、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相等于三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887416.02元;5、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类费用;6、依法判令被告二为上述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上午9时15分,请您在开庭前15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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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4 |
(2021)粤0304民初72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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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22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浩壹都物业服务中心 被告-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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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7220号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浩壹都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722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479026.7元;2、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电费、水费、污水费、垃圾费共计577097.82元;3、依法判令被告1按照拖欠费用总额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拖欠天数累计计算,直至付清为止(截至2020年4月30日,为917380.91元);4、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相等于三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887416.02元;5、依法判令被告1承担本案全部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类费用;6、依法判令被告2为上述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08月26日09时15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院联系人:贝奕佳电话:0755-2198159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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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5 |
(2020)粤0307民初315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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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5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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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1570号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1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SZWY-GLLZBY201802-001的《湾流国际共享社区李朗珠宝园社区装饰工程合同文件》已于2020年4月3日解除;二、被告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13060.86元以及利息(以813060.86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二被告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3060.86元以及利息(以813060.86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二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3060.86元以及利息(以813060.86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三被告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3060.86元以及利息(以813060.86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费1820元;七、驳回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3元(原告已预缴)、保全费4692元(原告已预缴),均由被告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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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6 |
(2020)粤0304民初34071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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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407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裕康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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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4071号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裕康达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内容:一、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裕康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287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三笔计算,第一笔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算;第二笔以27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三笔以31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深圳市裕康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裕康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87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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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7 |
(2020)粤0304民初48904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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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89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洁晖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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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8904号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洁晖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洁晖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清洁服务费79807元及利息1236元;二、被告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深圳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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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8 |
(2020)粤0304民初48904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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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89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洁晖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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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8904号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洁晖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洁晖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清洁服务费79807元及利息1236元;二、被告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深圳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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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9 |
(2021)粤0309执97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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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97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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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973号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67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9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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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31 |
10 |
(2020)粤0304民初5034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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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034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英展 被告-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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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0347号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英展诉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英展退还押金433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3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30日起计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二、被告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英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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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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