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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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丽珊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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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089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杨丽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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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2-02 |
2 |
杜风林、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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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682执恢22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杜风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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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0-27 |
3 |
杜风林与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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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682执恢2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杜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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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10-29 |
4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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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391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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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3-18 | 2020-04-24 |
5 |
杨丽珊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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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异2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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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6-15 |
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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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4426号 | 进出口押汇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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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4-23 |
7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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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4432号 | 进出口押汇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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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12 | 2020-04-23 |
8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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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4431号 | 进出口押汇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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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12 | 2020-04-23 |
9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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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4429号 | 进出口押汇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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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12 | 2020-04-23 |
10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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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4428号 | 进出口押汇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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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12 | 2020-04-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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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王红 尹龙 黑龙江百信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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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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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7)京03民初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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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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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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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 | - |
原告- 艾映彤 被告- 黄守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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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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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15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王朋军 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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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被告- 周丽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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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洛阳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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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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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鄂0682执恢272号 |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1 | 详情 |
2 | (2019)粤0303执21702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5 | 详情 |
3 | (2019)粤0303执21704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5 | 详情 |
4 | (2019)鄂0682执恢228号 |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9 | 详情 |
5 | (2019)粤03执2408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3 | 详情 |
6 | (2019)粤0303执12393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9-06-10 | 详情 |
7 | (2019)粤0303执12380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9-06-10 | 详情 |
8 | (2019)鄂0682执503号 |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9 | 详情 |
9 | (2019)鄂0682执289号 |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9-03-13 | 详情 |
10 | (2019)鄂0682执288号 |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9-03-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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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108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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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0891号 | - |
当事人- 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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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10891号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黄爱珍、陈勤丰:原告杨丽珊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6月11日提起上诉。现通知你方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未领取将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公告同步公布在本院官方网站公告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联系人:东助理0755-25038147。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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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2 |
(2020)粤0303民初108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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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089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杨丽珊 当事人- 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陈勤丰 国泰华(襄阳)纺织有限公司 黄爱珍 深圳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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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10891号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黄爱珍、陈勤丰:原告杨丽珊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国泰华(襄阳)纺织有限公司、黄爱珍、陈勤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驳回原告杨丽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29号,退回原告杨丽珊.现通知你方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本公告同步公布在本院官方网站公告栏)。联系人:东助理0755-25038147。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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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3 |
(2020)粤0303执恢56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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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4959、16284、14960、16279-1628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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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粤0303执恢566-572号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黄爱珍、陈勤丰: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黄爱珍、陈勤丰进出口押汇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14959、16284、14960、16279-16281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3民初20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爱珍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泰然九路交汇处英龙展业大厦2001、2002、2003、2004、2005、2006房产。本院向深圳市不动产评估中心网站(http:/www.szpgzx.com)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查询,上述房产的市场单价为人民币26717元/㎡,建筑面积分别为128.06㎡、80.06㎡、55.27㎡、53.29㎡、53.29㎡、53.29㎡,评估总价分别为人民币3421379.02元、2138963.02元、1476648.59元、1423748.93元、1423748.93元、1423748.93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本院(2020)粤0303执恢566-57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爱珍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泰然九路交汇处英龙展业大厦2001、2002、2003、2004、2005、2006房产以清偿本案债务。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本院将依法于淘宝网公开拍卖上述财物,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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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4 |
(2020)粤0303民初108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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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089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杨丽珊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黄爱珍 陈勤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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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黄爱珍、陈勤丰:本院受理杨丽珊诉你们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黄爱珍、陈勤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相关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1089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杨丽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29元,退回原告杨丽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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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5 |
(2020)粤0303民初108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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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089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杨丽珊 当事人- 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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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黄爱珍、陈勤丰:原告杨丽珊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方:1、请求立即停止对原告拥有产北极熊的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英龙展业大厦2006号房产的强制执行;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2月1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楼第4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公布在本院官方网站公告栏)。联系人:东助理0755-25038147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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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6 |
(2020)粤0303执异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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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异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黄爱珍 陈勤丰进出口押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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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爱珍:本院在执行(2019)粤0303执44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黄爱珍、陈勤丰进出口押汇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丽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杨丽珊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于本院网站)。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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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7 |
(2020)粤0303执异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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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异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黄爱珍 陈勤丰进出口押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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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爱珍:本院在执行(2019)粤0303执44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黄爱珍、陈勤丰进出口押汇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丽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你方应在收到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应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于本院网站)。联系人:韦助理联系电话:22320151二O二O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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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8 |
(2019)粤0303执44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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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4426-443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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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3执4426-4432号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黄爱珍、陈勤丰: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黄爱珍、陈勤丰进出口押汇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14959、16284、14960、16279-16281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3民初20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爱珍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泰然九路交汇处英龙展业大厦2001、2002、2003、2004、2005、2006房产。本院向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网站(http://pgj.szpgzx.com)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查询,上述房产的市场单价为人民币27526元/㎡,建筑面积分别为128.06㎡、80.06㎡、55.27㎡、53.29㎡、53.29㎡、53.29㎡,评估总价分别为人民币3524979.56元、2203731.56元、1521362.02元、1466860.54元、1466860.54元、1466860.54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本院(2019)粤0303执4426-443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爱珍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泰然九路交汇处英龙展业大厦2001、2002、2003、2004、2005、2006房产以清偿本案债务。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本院将依法于淘宝网公开拍卖上述财物,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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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9 |
(2019)粤03执240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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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408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东方绿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湖北国泰华控股有限公司 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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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408号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黄爱珍、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勤丰、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湖北国泰华控股有限公司、深圳东方绿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6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4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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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10 |
(2018)粤0303民初14917、149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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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4917、14918号 | 进出口押汇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东支行 当事人- 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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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黄爱珍、陈勤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东支行诉被告你们(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14917号判决:一、被告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东支行垫付本金美元720787.34元。二、被告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东支行逾期罚息(以欠款本金美元720787.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34410%,自2016年9月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若被告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东支行有权就抵押房产(被告黄爱珍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5号的英龙展业大厦2001-2006号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351011号、深房地字第3000351012号、深房地字第3000351013号、深房地字第3000351014号、深房地字第3000351015号、深房地字第3000351018号)处分后所得款项在人民币10901735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若被告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东支行有权就质押股权(被告陈勤丰、黄爱珍合计持有的被告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处分后所得款项在人民币1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被告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黄爱珍、陈勤丰对被告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78元及公告费人民币400元,均由五被告负担。14918号判决:一、被告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东支行垫付本金美元43138.78元。二、被告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东支行逾期罚息(以欠款本金美元43138.78元为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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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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