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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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消行罚决字〔2022〕第0070号 |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凤栖西路396号的桐乡佳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利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部分点位故障,1#车间内部分防火门配件、部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存在损坏情况,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鉴于该单位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但均不影响相关类别消防设施系统整体运行,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桐乡佳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支付宝扫描缴款单办理缴款。2、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账户名称:工商银行桐乡支行;账号:120407502900006274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6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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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 详情 |
2 | 桐公(城)行罚决字[2020]01771号 |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0年五月十四日,桐乡佳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于二0二0年六月二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责令桐乡佳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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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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