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金地税稽罚[2017]8号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
2016年1月8日企业与浙江***机电有限公司,签订厂房室内装修合同,合同金额为4960000元,企业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以上违法事实由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查补税费计算表、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及相关记账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我局已于2017年1月17日书面告知了税务行政处罚有关事项,你单位未提出异议于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1月9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处以少缴印花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44.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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