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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普

    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浜路299号南幢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5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11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2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斌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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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311民初316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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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07-05 2021-09-30
    2

    库卡工业自动化(昆山)有限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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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20执9144号 -

    申请执行人-库卡工业自动化(昆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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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1-02-24 2021-03-26
    3

    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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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311民初4910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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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0-12-17
    4

    韩国东亚电通公司、昆山和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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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8执异1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山和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韩国东亚电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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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1-02-24
    5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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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辽06执1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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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9 2020-11-17
    6

    韩国东亚电通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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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2执1243号之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韩国东亚电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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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6 2020-12-31
    7

    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徐州有限公司、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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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8执55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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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0-10-26 2020-12-18
    8

    昆山和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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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8执55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山和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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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0-10-13 2020-12-02
    9

    韩国东亚电通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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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2执1243号 -

    申请执行人-韩国东亚电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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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1 2021-01-04
    10

    上海支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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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8民初13589号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支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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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0-08-21 2020-11-27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京0108民初324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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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110 2020-04-10
    2 (2019)沪02民终84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合普新能源徐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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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G49 2019-09-27
    3 (2018)沪0118民初50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合普新能源科技徐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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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六、七版中缝 2019-03-18
    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合普新能源科技徐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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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G24 2018-06-05

    失信被执行人1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沪0120执9144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2-10 详情
    2 (2020)京0108执1876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0-10 详情
    3 (2020)沪0118执5591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8-06 详情
    4 (2019)沪0118执7478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0-09 详情
    5 (2019)沪0118执701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9-10 详情
    6 (2019)沪0118执397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03 详情
    7 (2019)沪0118执327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07 详情
    8 (2018)沪0118执4439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9-03 详情
    9 (2018)沪0120执2949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4-17 详情
    10 (2018)粤0306执2807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2-02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陈乐伍、杜方勇、刘叶海、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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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9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当事人- 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刘叶海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陈乐伍 杜方勇 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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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958号陈乐伍、杜方勇、刘叶海、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陈乐伍、杜方勇、刘叶海、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9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1499999.97元;2.判令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欠息(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欠息合计9441823.92元,其中贷款逾期前利息2050393.31元,对应的复利178334.85元,贷款逾期后罚息6956737.5元,对应的复利256358.25元,本息暂合计金额100941823.89元;2021年5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针对未偿还的利息及罚息均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判令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陈乐伍就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杜方勇、刘叶海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杜方勇、刘叶海持有的酒泉万发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23000004.3元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23000004.3元或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6.判令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收第三人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3781万元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收第三人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03万元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八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本案决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六十四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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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普新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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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8民初9405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昆山和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 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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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8民初9405号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昆山和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瑞丰融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崟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市东方华垦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上海乾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青浦区城中北路555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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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7
    3

    (2018)粤0306执280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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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28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合普新能源科技徐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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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2808号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普新能源科技徐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9485号、(2017)粤03民终210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28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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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6
    4

    (2018)粤0306执280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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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28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合普新能源科技徐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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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2807号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普新能源科技徐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9485号、(2017)粤03民终210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28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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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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