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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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门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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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593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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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09 |
2 |
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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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民初11667号之五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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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13 |
3 |
天津市永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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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73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永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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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01 |
4 |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门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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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593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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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25 |
5 |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门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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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执593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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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25 |
6 |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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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民初11667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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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10-13 |
7 |
福建省达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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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823执保3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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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10-08 |
8 |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众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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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民初11342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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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4 |
9 |
定兴县义德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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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民初10630号之六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定兴县义德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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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18 |
10 |
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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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财保34号 | - |
申请人-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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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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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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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G04 | 2018-11-01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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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G23 | 2018-08-16 |
3 | - | - |
被告-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天津广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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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04 |
4 | (2013)南民破字第0003号 | - |
原告-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公司 被告- 天津广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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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7-12-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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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津0116执737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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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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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02民初1696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冉光强 当事人-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宿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徐爱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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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冉光强诉被告徐爱国、安徽宿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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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
2 |
原告方胜华诉被告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绿地申赣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勇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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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51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方胜华 当事人- 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西赣江新区绿地申赣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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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511号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勇发:本院受理原告方胜华诉被告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绿地申赣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勇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联系人:刘卫平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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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3 |
原告吴登福诉被告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付芳华、程致远、黄进勇、余永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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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477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吴登福 被告- 余永贵 黄进勇 程致远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付芳华 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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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4771号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付芳华、程致远、黄进勇、余永贵:本院受理原告吴登福诉被告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付芳华、程致远、黄进勇、余永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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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4 |
上诉人姜丁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勇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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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终139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姜丁 被上诉人- 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程勇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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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终1392号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姜丁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勇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江西院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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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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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永春诉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程致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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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11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罗永春 被告- 程致远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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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1116号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程致远:本院受理,原告罗永春诉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程致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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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6 |
上诉人姜丁与被上诉人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勇发、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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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终139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姜丁 被上诉人- 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程勇发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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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姜丁与被上诉人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勇发、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民三庭吴阿女收电话0791-88162695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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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7 |
原告方胜华诉被告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绿地申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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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51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方胜华 被告- 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江西赣江新区绿地申赣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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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胜华诉被告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绿地申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X庭刘卫平(收)联系电话:0791-88162673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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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8 |
原告姜丁诉被告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勇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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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民初136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姜丁 被告- 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程勇发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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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原告姜丁诉你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勇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2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姜丁工程款145410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1454103.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姜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87元,由原告姜丁负担1209元,被告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25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注:联系人:黄颖群,联系电话:0791-838596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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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9 |
原告姜丁诉被告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程勇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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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民初136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姜丁 被告- 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程勇发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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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赣0192民初1367号原告姜丁诉你们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程勇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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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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