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天津市伟业木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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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2执异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伟业木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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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28 |
| 2 |
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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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1民初11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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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01 |
| 3 |
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自动化仪表四厂南京销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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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1民初11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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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29 |
| 4 |
天津北方利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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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0民初80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北方利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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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30 |
| 5 |
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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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1执38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思伯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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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1 |
| 6 |
四川盛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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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执670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盛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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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2-02 |
| 7 |
天津三兴望线束有限公司、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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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1执17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三兴望线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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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10 |
| 8 |
天津市宝坻区旺金电装配件厂与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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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5执26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旺金电装配件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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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09-29 |
| 9 |
天津市武清区敬磊纸制品厂、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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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4执220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敬磊纸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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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1-05 |
| 10 |
河北百纳德自控仪表有限公司、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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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83执恢4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北百纳德自控仪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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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09-28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 |
原告- 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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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9-01-29 |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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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11-20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津0111执恢418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9 | 详情 |
| 2 | (2021)津0111执恢417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9 | 详情 |
| 3 | (2020)津0111执3928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9 | 详情 |
| 4 | (2020)津0114执220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9 | 详情 |
| 5 | (2020)冀0983执恢411号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3 | 详情 |
| 6 | (2020)津0111执1797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9 | 详情 |
| 7 | (2020)津0111执1602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7 | 详情 |
| 8 | (2020)津0111执404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05 | 详情 |
| 9 | (2020)冀0983执589号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7 | 详情 |
| 10 | (2020)津0112执435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0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关于刘莹、陆一峰、孙亚丽、杨国珍诉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19]第1773、1774、1812、1813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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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滨劳人仲案字[2019]第1773、1774、1812、181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莹 孙亚丽 陆一峰 杨国珍 被告- 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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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莹、陆一峰、孙亚丽、杨国珍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19]第1773、1774、1812、1813号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177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至7月及10月至11月工资共计10250元(该工资中未扣除申请人每月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177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至7月及10月至11月工资共计10250元(该工资中未扣除申请人每月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181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3月至5月及10月至11月工资共计10250元(该工资中未扣除申请人每月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181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3月至5月及10月至11月工资共计10250元(该工资中未扣除申请人每月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7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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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 2 |
关于李永兴、王晨等14人诉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1765-1774、1812-1814、1827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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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1765-1774、1812-1814、182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志国 张巍 李永兴 陈胜 王晨 孙亚丽 孙净 兰云龙人 王志祥 李磊 刘莹 陆一峰 干树发 杨国玲 被告- 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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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李永兴、王晨、张巍、陈胜、干树发、李志国、孙净、李磊、刘莹、陆一峰、孙亚丽、杨国玲、王志祥、兰云龙14人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1765-1774、1812-1814、1827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0年6月2日、6月3日上午9时在天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高新区行政许可中心420室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22-8371272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具体开庭情况如下:①2020年6月2日上午9时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1765-1771号李永兴、王晨、张巍、陈胜、干树发、李志国、孙净诉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②2020年6月3日上午9时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1772-1774、1812-1814、1827号李磊、刘莹、陆一峰、孙亚丽、杨国玲、王志祥、兰云龙诉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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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 3 |
关于李永兴、王晨等14人诉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1765-1774、1812-1814、1827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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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永兴 王晨 李磊 王志祥 孙净 兰云龙人 杨国玲 张巍 干树发 刘莹 李志国 陆一峰 孙亚丽 陈胜 被告- 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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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李永兴、王晨、张巍、陈胜、干树发、李志国、孙净、李磊、刘莹、陆一峰、孙亚丽、杨国玲、王志祥、兰云龙14人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1765-1774、1812-1814、1827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0年3月12日、3月13日上午9时在天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高新区行政许可中心420室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22-8371272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具体开庭情况如下:①2020年3月12日上午9时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1765-1771号李永兴、王晨、张巍、陈胜、干树发、李志国、孙净诉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②2020年3月13日上午9时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1772-1774、1812-1814、1827号李磊、刘莹、陆一峰、孙亚丽、杨国玲、王志祥、兰云龙诉天津津伯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1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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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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