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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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与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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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27民初266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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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1-30 |
2 |
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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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民初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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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1-05-21 |
3 |
李书其、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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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民申5404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李书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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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2-25 |
4 |
李书全、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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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民申5437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李书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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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2-25 |
5 |
孙宝方、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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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民申5432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孙宝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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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2-29 |
6 |
邯郸开发区腾越物资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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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民终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邯郸开发区腾越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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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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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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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执32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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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09-22 |
8 |
邯郸市裕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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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民终31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邯郸市裕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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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8-31 |
9 |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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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27财保147号 | - |
申请人-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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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7-29 |
10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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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执2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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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6-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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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冀0402执666号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8 | 详情 |
2 | (2019)冀0104执323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0 | 详情 |
3 | (2019)冀0427执549号 | 磁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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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4民初51号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诉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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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民初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当事人-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大宇物资有限公司 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 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李向民 张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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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宇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李向民、张红梅:本院受理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诉河北大宇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李向民、张红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天和30日,定于2020年10月15日9点0时在本院第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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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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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终397号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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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终3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及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李伟 潘小龙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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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潘小龙: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及原审被告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李伟、潘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两方公告送达(2019)冀民终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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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3 |
(2019)冀民终293号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诉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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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终2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及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张剑飞 李伟 潘小龙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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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飞、李伟、潘小龙:本院受理上诉人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及原审被告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张剑飞、李伟、潘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三方公告送达(2019)冀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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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4 |
(2019)冀民终388号邯郸市裕泰燃气有限公司诉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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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终3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邯郸市裕泰燃气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 张剑飞 朱秀芳 蔡勤有 李玉英 李怀平 程志芳 李亮 李伟 潘小龙 李向民 张红梅 当事人-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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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潘小龙、李向民、朱秀芳、蔡勤有、李玉英、李怀平、程志芳、李亮、张剑飞、张红梅:本院受理上诉人邯郸市裕泰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张剑飞、朱秀芳、蔡勤有、李玉英、李怀平、程志芳、李亮、李伟、潘小龙、李向民、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十一方公告送达(2019)冀民终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邯郸市裕泰燃气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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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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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319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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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3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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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伟、潘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李伟、潘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冀0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判后,被告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0日 民三庭:曹建民 联系电话:0311-85187189 地址:石家庄市北二环西路191号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曹建民 联系电话:0311-8518718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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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6 |
(2018)冀01民初319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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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3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李伟 潘小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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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潘小龙: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李伟、潘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冀0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判后,被告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0日民三庭:曹建民联系电话:0311-85187189地址:石家庄市北二环西路1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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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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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319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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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3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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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伟、潘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李伟、潘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李伟、潘小龙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一、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969998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4月9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扣减2015年10月21日偿还的10444.94元计收欠付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1月22日以297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4月25日以29699994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至清偿之日以29699984元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自2017年9月21日至清偿之日,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42%,罚息利率为年利率9.63%)。二、被告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李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李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曹建民 联系电话:0311-8518718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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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8 |
(2018)冀01民初319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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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3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李伟 潘小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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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潘小龙: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李伟、潘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李伟、潘小龙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969998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4月9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扣减2015年10月21日偿还的10444.94元计收欠付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1月22日以297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4月25日以29699994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至清偿之日以29699984元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自2017年9月21日至清偿之日,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42%,罚息利率为年利率9.63%)。二、被告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李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李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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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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