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一稽罚[2020]147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第三方樟树市燕阳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普通发票(1.发票代码3600172320,发票号码11859248,开票日期2017-12-25,金额100000.00元;2. 发票代码3600172320,发票号码11859249,开票日期2017-12-25,金额100000.00元);取得第三方樟树市勇金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普通发票(1.发票代码3600172320,发票号码11855490,开票日期2017-12-25,金额100000.00元;2.发票代码3600172320,发票号码11855491,开票日期2017-12-25,金额100000.00元)。上述发票已入账并作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以上违法事实少缴企业所得税38042.7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 处罚决定: 决定处少缴税款60%的罚款,计22825.6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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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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