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海曙祺安

    宁波市海曙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大西坝蟹堰头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东钱湖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100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依照《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经营单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已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圆)整。 收起

    ... 展开
    2020-08-18 详情
    2 (海)应急罚〔2019〕167号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桃源水厂及出厂管线工程“5.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海政发〔2019〕31号)文件的认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8月21日对宁波市海曙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8月21日对宁波市海曙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在2019年5月30日14时许,位于高桥镇的宁波市桃源水厂及出厂管线工程Jc11号沉井口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泥工当场死亡。根据《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桃源水厂及出厂管线工程“5.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海政发〔2019〕31号),宁波市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监督落实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总包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方案,部分管理人员安全岗位职责未履行,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本机关于2019年08月21日立案。办案人员调阅、提取了事故调查组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询问笔录。2019年08月21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现调查终结。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桃源水厂及出厂管线工程“5.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海政发〔2019〕31号)复印件1份,反映了海曙区人民政府对事故性质、事故责任和责任者处理建议的批复意见;  2、当事人法人代表询问笔录1份,反映了当事人对事故性质、责任和处理建议的认可;  3、当事人的《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反映了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本机关于2019年09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未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自由裁量依据:(1)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对同一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比例,确定造成死亡1人的处罚幅度为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2)《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对宁波市海曙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 收起

    ... 展开
    2019-09-16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