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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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桂奇璇与尹纪忠、何志芳、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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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92执保22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桂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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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01 |
2 |
朱松与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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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92民初2684-1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朱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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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0-29 |
3 |
何志芳、叶高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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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民辖终573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何志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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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02 |
4 |
尹纪忠、何志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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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民终212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何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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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07-27 |
5 |
尹纪忠、何志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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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民终212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何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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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07-27 |
6 |
叶高誉与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尹纪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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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92民初1173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叶高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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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0-02 |
7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与尹纪忠、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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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91执9412号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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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7-23 |
8 |
杜飞荣、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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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民终1325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杜飞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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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12-01 |
9 |
佛山市红泥坊粉体有限公司与湖北江豪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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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8974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红泥坊粉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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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7-15 |
10 |
邬卫国、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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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06执3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邬卫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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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09-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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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豫0182执2316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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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6民初1897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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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89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红泥坊粉体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江豪家居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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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红泥坊粉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江豪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21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上述材料。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17日10:00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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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2 |
(2019)粤0606民初1897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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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89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红泥坊粉体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江豪家居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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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红泥坊粉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江豪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21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上述材料。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17日10:00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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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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