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海综执罚字〔 2017 〕第704号 |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于2008年至2009年期间,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海宁市尖山新区安江路南、仙侠路西的公司厂区内新增八处建设。八处新增建设包括:①建筑一位于厂区北侧大门口,为一层长方形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仓库,用于危化品贮存;②建筑二位于厂区南侧,为一层长方形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污水池,用于污水处理;③建筑三位于厂区西侧靠近围墙,为一层长方形砖混结构的简易房,用于物品堆放;④建筑四位于厂区南侧,为一层长方形钢结构的彩钢棚,用于物品堆放;⑤建筑五位于厂区南侧(建筑二南侧),为一层“L”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附属用房,用于污水处理;⑥建筑六位于厂区南侧(建筑物五南侧),为一层长方形钢结构的彩钢棚,用于物品堆放;⑦建筑七位于厂区南侧,为一层长方形钢结构的简易房,为水泵房;⑧建筑八位于厂区北侧,为一层长方形钢结构的简易房,用于门卫室。上述建设均已完工,现出租给海宁续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经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测得建筑一至建筑八的建筑面积分别为232.94平方米、506.15平方米、371.35平方米、516.39平方米、147.58平方米、128.41平方米、41.47平方米和14.34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1958.63平方米)。经嘉兴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核算,上述建设总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贰仟壹佰捌拾柒元整。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认定上述建设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且建筑一和建筑二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同意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三至建筑八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不同意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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