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益朝(消)行罚决字〔2019〕0023号 | 益阳市朝阳消防救援大队 |
2019年10月18日,我大队受案,对该单位生产副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振亚,主管张超进行了调查询问。2019年11月27日,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一万元的处罚,该单位已于11月28日缴纳了罚款一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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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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