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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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南昌赣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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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1执恢188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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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1 |
2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南昌赣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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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1执恢1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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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31 |
3 |
袁立英、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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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执复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袁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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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22 |
4 |
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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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异1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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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1-03 |
5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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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执488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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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7-01 |
6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王拥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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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1执950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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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8-25 |
7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南昌市东湖区凯鑫不锈钢装饰总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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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462号之四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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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6-16 |
8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南昌市东湖区凯鑫不锈钢装饰总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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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462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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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6-16 |
9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南昌市东湖区凯鑫不锈钢装饰总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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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462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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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06-16 |
10 |
袁立英、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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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异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袁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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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5-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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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湖罗民初字第17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姚志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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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G77 | 2017-08-17 |
2 | (2016)赣0103民初3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 被告- 南昌博润服饰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赵江洪 毛芙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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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G34 | 2017-02-19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大支行 被告- 南昌博润服饰有限公司 毛芙蓉 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赵江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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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G06 | 2016-09-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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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赣0121执恢18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1 | 详情 |
2 | (2019)赣0121执恢241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3 | 详情 |
3 | (2017)赣0103执490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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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诉被执行人张国华、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华达鞋帽批发部、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赵江洪、吴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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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执恢3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 被告- 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华达鞋帽批发部 张国华 吴华英 赵江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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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华、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华达鞋帽批发部、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赵江洪、吴华英:本院受理的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执恢3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郭绵庆联系电话:0791-867833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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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2 |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王荣南、熊捷、熊晓清、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付青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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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异1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熊捷 熊晓清 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付青平 王荣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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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王荣南、熊捷、熊晓清、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付青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20)赣01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上述文书经过60天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人:李国兴电话:0791-881627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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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3 |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王荣南、熊捷、熊晓清、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付青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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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异1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王荣南 熊捷 熊晓清 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付青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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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青平: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王荣南、熊捷、熊晓清、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付青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20)赣01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上述文书经过60天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人:李国兴电话:0791-881627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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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4 |
袁立英与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李燕然、杨刚、杨玲、赵江洪执行异议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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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异34号 | - |
当事人- 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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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李燕然、杨刚、杨玲、赵江洪:本院立案审查的袁立英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赣01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袁立英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1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2020年6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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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5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诉被执行人胡韶华、李萍、赵江洪、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烟斗鞋行、胡韶平、胡艳、秦爱珍、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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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4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 当事人- 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胡韶华 李萍 秦爱珍 胡韶平 胡艳 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烟斗鞋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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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韶华、李萍、赵江洪、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烟斗鞋行、胡韶平、胡艳、秦爱珍、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3民初7623号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执4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承办法官:蔡锦芳联系电话:0791-8677183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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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6 |
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李燕然、杨刚、袁立英、杨玲、赵江洪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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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执488号 | - |
原告- 赵江洪 杨玲 李燕然 杨刚 袁立英 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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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李燕然、杨刚、袁立英、杨玲、赵江洪:本院受理你们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赣01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执4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赣01执488号执行裁定书、(2019)赣01执4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19)赣01执488号拍卖公告,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履行(2017)赣01民初49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杨玲、杨刚名下位于赣州市文清路3号文化大厦(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175503号、第S00175504号)网络询价参考价为2400350元;赣房权证字第S00175506号、第S00175505号网络询价参考价为1555205.66元;赣房权证字第S00175508号、第S00175507号)的房产网络询价参考价为311509.33元;被执行人杨玲、杨刚名下位于赣州市文清路4号银天大厦3#店(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00081809号、赣房共字第0039670号)房产网络询价参考价为768966元;被执行人杨玲、杨刚名下位于赣州市文清路4号银天大厦3#店二层写字楼(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00081805号、赣房共字第0039661号)房产网络询价参考价为2045368.33元和被执行人杨玲名下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西侧星洲湾E区51号101室(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249936号)房产网络询价参考价为4918978.33元以及被执行人杨刚名下位于赣州市翠微路1号赣州中航城3栋301室(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228915号)网络询价参考价为1797379元、302室(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228916号)网络询价参考价为1505386元、303室(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228917号)网络询价参考价为1797379元,并将拍卖上述房产,并责令其搬出上述房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网络询价报告经过15天视为送达,其他法律文书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人:李国兴电话:0791-881627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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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7 |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李燕然、杨玲、杨刚、袁立英、赵江洪、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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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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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李燕然、杨玲、杨刚、袁立英、赵江洪、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75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9月1日,尚欠利息10905311.84元;以本金27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115%计算);二、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7500元;三、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对杨玲、杨刚、袁立英提供的抵押物(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赣房他证字第T00103779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杨玲、杨刚、袁立英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四、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债权本金4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义务后,有权向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追偿;五、李燕然、杨玲、杨刚、袁立英、赵江洪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义务后,有权向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99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6993.7元,由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李燕然、杨刚、袁立英、杨玲、赵江洪负担。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7)赣01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520104000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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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8 |
上诉人王拥民、杨世芬、熊依萍诉被上诉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蒋岳武、赵江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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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终8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杨世芬 王拥民 熊依萍 被上诉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南昌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蒋岳武 赵江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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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蒋岳武、赵江洪: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拥民、杨世芬、熊依萍诉被上诉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蒋岳武、赵江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诉请如下:一、请求依法变更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对各上诉人(一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异议金额为16000000元本金及利息2399.2.27元及预期利息和律师费300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除上诉人外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万俊健、周元辰联系电话:0791-88162687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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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9 |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李燕然、杨玲、杨刚、袁立英、赵江洪、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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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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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李燕然、杨玲、杨刚、袁立英、赵江洪、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贰仟柒佰伍拾万元(¥27,500,000.00);2、判令被告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内欠付的利息7376721.18元(从2014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9.41%计算至2016年12月25日止);备注:已扣减2014年7月25日还息4443.61元。3、判令被告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27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12%从2016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为计算诉讼费方便,暂计算至2017年8月17日的逾期利息为2533838.54元)4、判令被告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利,以上述(2)、(3)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4.12%从2016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为计算诉讼费方便,暂计算至2017年8月17日的复利为856526.72元)5、判令被告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000元(按贷款本金2900万元的1‰计收);6、判令被告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25000元。7、判令被告李燕然、杨玲、杨刚、袁立英、赵江洪、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1)、(2)、(3)、(4)、(5)、(6)项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如江西钜鸿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1)、(2)、(3)、(4)、(5)、(6)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案涉被告杨玲、杨刚共有的位于赣州市文清路3号文化大厦的抵押房产(产权证书编号:①赣房权证字第S00175503号、第S00175504号;②赣房权证字第S00175506号、第S00175505号;③赣房权证字第S00175508号、第S00175507号;④赣房权证字第00081809号、赣房共字第0039670号;⑤赣房权证字第00081805号、赣房共字第0039661号);案涉被告杨玲所有的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西侧星洲湾E区51号101室的抵押房产(产权证书编号:赣房权证字第S002499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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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10 |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被告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熊依萍、王拥民、杨世芬、赵江洪与南昌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蒋岳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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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27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当事人- 南昌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熊依萍 王拥民 杨世芬 赵江洪 蒋岳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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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蒋岳武:本院受理的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诉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熊依萍、王拥民、杨世芬、赵江洪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7)赣0121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熊依萍、王拥民、杨世芬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赣0121民初2728号案件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承办法庭: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联系人:汪法官联系电话:0791-85718230。地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邮编:330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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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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