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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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路政罚〔2021〕1019 |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7日7时25分,浙E66976/浙EE010重型半挂货车(6轴)行经S301(长牛线)长兴方向K10+3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1.7吨。6月1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6月22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9日对徐广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德玛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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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详情 |
2 | 湖路政罚〔2021〕1289 |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5日4时57分,浙EE6788/浙E6030挂牵引车(6轴)行经S301(长牛线)长兴方向K10+3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2吨。6月1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6月22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7月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6日对孙建祥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佰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德玛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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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详情 |
3 | 湖运政罚〔2021〕1226 |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3日9时45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18国道175K+5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EE3281/浙EE265挂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张波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从吕山电厂装运石膏到小浦,单趟运费450元。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但该车核定车型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实际已改为重型厢式自卸半挂车。与行驶证、营运证核定不符。浙EE265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所属业户浙江德玛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其行为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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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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