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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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19]77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收取客户佣金共计160000元,未按规定于2018年1月确认销售收入。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60%的罚款,计5814.34元。处罚决定:处60%的罚款,计5814.3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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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详情 |
2 | 杭拱市管和处字〔2018〕013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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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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